寧德新聞網2月28日電 (林杰)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李某某尋釁滋事案,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31日晚,李某某在霞浦縣某店鋪內,與邱某及林某某因瑣事發生口角,心生不滿,遂回家取菜刀后返回,在該店鋪門口持菜刀毆打林某某后頸、手臂等處,之后李某某逃離現場又返回,與陳某發生爭吵,并毆打陳某的臉部等處。經鑒定,林某某、陳某的傷情均未達輕微傷。
2021年6月24日,李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發后,李某某已獲得被害人林某某、陳某的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李某某構成尋釁滋事罪。李某某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有自首、認罪認罰,獲得被害人的諒解等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據此,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即使未造成輕微傷結果仍可以構成尋釁滋事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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