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25日電 (陳櫻)近日,周寧縣法院對危險駕駛緩刑人員阮某發出周寧縣首份“道安勸導令”,責令其在緩刑考驗期內接受社區矯正管理局的監督管理,服從公安機關交通勸導工作,積極參與由公安交警部門組織的道路安全宣傳勸導公益活動。當庭宣判后,阮某面向國徽進行宣誓。
2022年3月27日0時38分許,阮某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途經興福路路段時,與被害人蔡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蔡某及車上所載人員周某受傷、兩車車頭部位受損的交通事故。經鑒定,阮某駕駛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84.65毫克/100毫升。周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阮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后,阮某主動賠償被害人周某、蔡某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
周寧法院審理認為,阮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阮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依法從重處罰。案發后在現場等待公安處理,且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阮某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可以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阮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
綜上,阮某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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