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9日電 (張慧娥)近日,壽寧縣法院審結一起非法占用農用地案,王某甲、王某乙、吳某丙、張某丁等四人(均為化名)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至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不等,并處罰金,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2020年2月,王某甲等四人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共同出資雇傭鉤機挖掘修建通往養豬場的道路及宿舍、死豬填埋點、化糞池等共用設施,在臨近山體取土平整土地修建豬舍。經鑒定,共毀壞農用地面積21.6633畝,其中耕地(水田)6.6757畝,林地(有林地)14.9876畝。
案發后,三人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一人經多次動員向公安機關投案。四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共同向自然資源局繳納生態修復保證金20萬元,并將案涉的養豬場拆除。
法院審理后認為,四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農用地大量毀壞,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綜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及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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