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24日電 (周黎暉 蔡逸梅)近日,壽寧法院依法宣判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至2021年2月10日,陳某等四被告人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白鷴4只和環頸雉雞2只。
2018年至2021年3月間,陳某、林某華等7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工具或結伙、或單獨獵捕野生動物,并將其出售給他人或自行食用。其中出售整只毛冠鹿1只、小麂9只、環頸雉雞68只、竹雞22只、華南兔40只、豬獾2只、果子貍1只,累計得款51314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等八名被告人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伙同他人或單獨獵捕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陳某此次犯罪系漏罪,應與原判刑罰數罪并罰。對照各被告人在禁獵區禁獵期非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種類及數量情況,結合各被告人所具有的相應量刑情節,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陳某等八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其中對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兩名被告人適用緩刑。
本案八被告人單獨或共同實施的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和生態環境犯罪行為,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除應負刑事責任外,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共賠償非法狩獵造成的國家野生動物資源損失54520元,并在寧德市當地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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