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31日電 (朱春粦)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組織他人偷越國境案,依法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二萬元。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張某某在上線的安排下,介紹、拉攏賴某某等7人(均另案處理)到霞浦縣,入住酒店等待指令,準備坐船偷渡去柬埔寨。期間,張某某將上線轉賬給其的42400元經費用于支付上述7名偷渡人員的車費、住宿費、生活費等開支。
當月29日,公安機關在酒店抓獲張某某及上述7名偷渡人員。
霞浦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的行為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境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張某某已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罰;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綜合上述情節,對張某某予以減輕處罰,遂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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