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6月15日電 (繆拯民)為規范訴訟秩序,維護司法權威,近日,蕉城區法院對一起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提供虛假證據的原告作出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該院在審理原告某建筑公司與被告某房地產公司、第三人某工商業聯合會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發現該案原告某建筑公司提供的證據《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與第三人某工商業聯合會提供的證據名稱相同,但證據內容不一致。
其中,原告提供的該份證據上顯示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為“2015年11月29日”,但第三人某工商業聯合會提供的同樣證據顯示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為“2015年3月10日”。經核查,第三人提供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系真實有效的證據,且原告某建筑公司對此證據三性無異議。
該院審理認為,原告某建筑公司偽造證據材料,導致該案經過一審、再審、發回重審,其行為嚴重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造成訴訟程序的混亂和訴訟資源的浪費,情節較重,應予罰款,遂對原告公司作出如上處罰決定。原告收到該份處罰決定書后未申請復議,并于次日向該院繳納10萬元罰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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