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13日電(王雅麗)從居中介紹柴油走私業務到雇傭他人并親自“下海”,主雇六人頂風作案均難逃法網。日前,福鼎法院審結該起走私普通貨物案,依法判處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至一年,其中三人因在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被宣告緩刑,并處罰金100萬元至20000元不等。
2021年2月,蔡某諒以1150000元的價格購入一艘船舶,后掛靠在某海運公司名下,并對船舶進行維修。至2021年7月間,蔡某諒利用自己掌握的中介信息,介紹他人從事走私柴油9趟次,每次接駁并銷售柴油240噸至483噸不等,經計核,偷逃稅款共計4798385.58元。
2021年7月間,蔡某諒與一名“張姓”男子(另案處理)商議走私柴油事宜,由“張姓”男子提供上線走私油船和下線購油船舶的聯系方式,蔡某諒負責安排船舶前往接駁柴油并銷售,所得獲利由“張姓”男子占六成、蔡某諒占四成。
2021年7月中旬,蔡某諒雇傭章某堂參與走私柴油活動,章某堂則召集蔡某煌、蔡某振、羅某信、劉某明及姚某衡(另案處理)等人上船協助。蔡某諒承諾每成功接駁一噸走私柴油將分別支付給六人6元至13元不等提成。其中,章某堂擔任船長,負責駕駛該船舶,對接上線、下線船舶;蔡某煌幫助章某堂駕駛船舶、負責輪機和維修工作;蔡某振、羅某信、劉某明等人負責帶纜繩、拉油管等工作。
2021年8月間,蔡某諒告知章某堂接駁走私柴油的海域位置及頻道號,章某堂、蔡某煌、蔡某振、羅某信、劉某明等人駕駛船舶出發、并關閉船舶AIS等設備,章某堂通過船載對講機與一艘外籍油船聯系,以一元人民幣紙幣票號作為對接暗號,從對方油船上接駁柴油共計280噸,后按蔡某諒的指示陸續將柴油銷售給內海漁船。此后,章某堂、蔡某煌、蔡某振、羅某信、劉某明等人多次往返上述海域采用相同方式接駁柴油并入境銷售。
2021年8月,章某堂、蔡某煌、蔡某振、羅某信、劉某明被抓獲,船舶、柴油及雷達、衛星電話等作案工具也被查扣。經鑒定,上述船舶被現場查扣的柴油實衡重量為96.5噸,均屬不合格柴油;經計核,上述共計376.5噸柴油偷逃稅款共計971273.35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蔡某諒違反海關法規,多次介紹他人走私柴油,幫助偷逃應繳稅款數額特別巨大;伙同他人組織章某堂、蔡某煌、蔡某振、羅某信、劉某明等人走私柴油,偷逃應繳稅款數額巨大,其六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結合六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坦白和認罪認罰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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