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13日電(鄭樹泉)2022年2月3日,正值春節期間,肖某與朋友聚餐,為方便接送朋友,肖某借來一輛小轎車。當日晚上,肖某與朋友前往KTV唱歌飲酒。
第二日凌晨2點,肖某酒后駕車送其3名朋友回家。因其酒后興奮,為追求刺激,在限速40km/h的路段以平均110km/h至120km/h的車速行駛,上演“速度與激情”。在途徑交叉路口時,因車速過快,肖某駕駛的車輛在與劉某駕駛的正三輪載客摩托車相撞后失控,進而沖撞路邊燒烤攤及停放車輛。
該起事故最終造成燒烤攤攤主阮某當場死亡,正三輪載客摩托車車主劉某輕傷一級,肖某本人重傷二級及其同車3名人員不同程度受傷,并造成5部車輛受損。經鑒定,肖某案發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15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周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肖某承擔本次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肖某與被害人阮某家書達成調解協議,并取得諒解;賠償被害人劉某及受損車輛車主周某部分經濟損失。2月14日,周寧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肖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周寧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無視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及公共安全,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沿街路邊設有多個夜宵攤集中點及停放各類車輛的縣城主要街道上嚴重超速行駛;在碰撞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直接沖撞過往車輛,進而沖撞路邊攤點及車輛,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輕傷、五輛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月13日,周寧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肖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一審判決后肖某不服判決,以沒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雖酒后肇事,但未駕車繼續沖撞,僅構成交通肇事罪,不應當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由提起上訴。
6月28日,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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