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13日電(陳燕燕)日前,周寧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危險駕駛罪案件,判處林某甲、林某乙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2019年6月,林某甲與林某乙共同商定從非正規渠道進購柴油倒賣牟利,林某甲負責聯系柴油進購渠道和裝卸柴油,林某乙負責駕駛輕型廂式改裝貨車運送柴油。至2020年4月間,兩人多次利用改裝貨車運輸柴油,在寧德市蕉城區、周寧縣等地流動倒賣。
2020年4月28日,兩人從寧德市某處將非正規渠道進購的0.76噸柴油抽取裝入貨車后,駕車途徑多個人口密集村莊,抵達周寧縣咸村鎮進行倒賣,被周寧縣公安局當場查獲。
經檢測,涉案柴油閃點為58°C,符合危險化學品名錄第1674條之規定,屬于危險化學品。涉案貨車系二人加裝油罐、油槍、加油計量器等物件后違規作為運油車輛使用,未采取相應安全防護措施,不符合危險化學品運輸專用車輛標準。二人均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
周寧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甲與林某乙未取得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許可,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結伙使用改裝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為均已構成危險駕駛罪。結合二被告人的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歸案后的認罪悔罪表現,依法作出如上判決。二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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