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13日電(張萱)日前,屏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張某某非法制造、儲存槍支、非法狩獵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據了解,張某某將其祖父遺留的一支疑似槍支及他人制造的一支改制射釘槍放置在其住所內。2016年,張某某利用鐵質水管、木頭、彈簧等配件組裝制造一支疑似槍支。2017年春節期間,張某某又組裝了另一支疑似槍支(該疑似槍支損壞無法使用)。
2018年,張某某通過網絡購買了一支射釘槍,并委托其朋友購買配件,將射釘槍和其他配件制造成一支改制射釘槍。2021年9月1日,張某某于屏南縣禁獵期時期使用上述改制射釘槍伙同他人前往某山場狩獵并捕獲一只野豬,其二人將該野豬宰殺并出售,售賣得款500元,由二人平分。
屏南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某非法制造、儲存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各一只,應以非法制造、儲存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期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應以非法狩獵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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