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13日電(張萱)日前,屏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陳某某某危險駕駛案,以危險駕駛罪判處陳某某某拘役一個月二十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據悉,2022年1月14日23時許,陳某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途徑屏南縣古峰鎮際頭路口路段時,與同方向李某某駕駛的小型轎車追尾相撞,并致其向前推移撞上鄭某某駕駛的小型面包車,造成上述三部車輛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陳某某在明知他人報警的情況下在現場等候處理,經鑒定,其血樣中檢出乙醇,乙醇含量為119.2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屏南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陳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應從重處罰;其在事故發生后明知他人報警,仍留在現場等待處理,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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