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7月22日電 (周黎暉 蔡逸梅)日前,壽寧法院依法宣判一起購買、運輸假幣犯罪案件,王某犯購買、運輸假幣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六萬元,繳獲的假幣66880元予以沒收并銷毀。
經審理查明,2021年下半年,王某到浙江某市,以12000元價格從張某東(已另案處理)處購買面值20元的假幣80000元及印章等工具,并將假幣帶回使用。
2022年1月19日,王某駕車途經壽寧縣斜灘鎮某村,在路邊日用品店使用假幣購買礦泉水時,被店主發現并報警。隨后,壽寧縣公安局民警將王某抓獲,并在其車內查獲多張20元面值疑似假幣。次日,民警對王某租住房間進行搜查,查獲大量20元面值疑似假幣。經鑒定,從王某處扣押的面值20元紙幣均為假幣。
法院認為,王某購買、運輸偽造的貨幣,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購買、運輸假幣罪。王某購買、運輸假幣后,有使用假幣的行為,從重處罰;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結合本案事實情節,遂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提醒大家,要增強甄別假幣的能力,警惕一些不法分子專門到農貿市場、偏僻的小商店等地針對假幣辨別能力差的老人、婦女“下手”。對于發現的違法犯罪分子,要注意收集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如果誤收假幣,應該立即上繳當地銀行或公安機關,存有僥幸心理持有或使用假幣是違法的,一旦面額達到一定的數量,同樣構成犯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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