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8日電 (黃霖)日前,蕉城區法院審結一起因收購走私柴油而引發的洗錢案件,依法判處葉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判處連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2020年7月,葉某從何某某處租賃一搜油船(俗稱“小巴”),并雇傭連某甲及連某乙、連某丙運輸成品油。2020年10月21日,葉某經與境內船舶(俗稱“中巴”)人員聯系后,約定以每噸3000元的價格購買60噸走私柴油。隨后葉某將18萬元現金交給連某甲,并由連某甲等三人駕駛“小巴”前往約定的西洋島附近海域接駁走私柴油。
當日18時許,連某甲等人抵達約定海域,通過電話聯系和閃燈的方式與“中巴”人員進行接頭,并從對方油船上接駁60噸走私柴油,連某甲將18萬元現金交給“中巴”人員。當晚,連某甲等人運輸走私柴油在雞公山附近海域被寧德海警局執法人員抓獲。2020年11月18日,葉某主動到寧德海警局投案。
經相關部門檢驗,本案查扣的成品油重量為79.02噸,價值共計33萬余元。經寧德海關計稅,本案涉嫌偷逃稅款16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葉某、連某甲明知涉案柴油系走私犯罪所得,仍提供現金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已構成洗錢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綜合各被告人犯罪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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