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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不平等”離職表 我能事后反悔嗎
發布時間:2022-09-01  文章來源:中新網 點擊:401

  讀者來信

  編輯您好!

  我于2010年9月進入一家酒店,擔任銷售員,雙方簽訂了多份書面勞動合同,最后一份勞動合同的期限是從2019年9月開始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20年3月,我所在的酒店被作為疫情隔離點使用不再對外營業,我就一直待崗在家,酒店只發我最低工資。

  今年6月,酒店人事找我談話,告知酒店仍是疫情隔離點不對外營業,不需要銷售業務員,讓我做安保工作,我不同意。此后,公司讓我自行離職并按照他們的要求填寫了離職表并辦理了工作交接。離職表中有句話“本人確認表中的各個款項,即日起與酒店不發生任何勞動關系及經濟糾紛,且放棄任何其他請求事項”。后來我才意識到這是對我不利的,我不應該簽。請問,我還能要求酒店支付我賠償金嗎?

  上海 小鄭

  為您釋疑

  小鄭,您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當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時,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內容變更進行協商。你們酒店成為疫情隔離酒店不再對外營業后,客觀上確實不再需要銷售人員,所以酒店與你協商變更勞動崗位具有一定必要性。當然如果你覺得安保工作與你的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相差較大時,你可以選擇拒絕。

  如果你選擇拒絕崗位調整的,酒店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的,還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金。酒店要求你自行離職,主要是想逃避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你完全可以拒絕。但這僅是酒店的一個提議,并不是正式的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離職表中那段話對你確實很不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辦理相關手續、支付工資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達成的協議,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應當認定有效。前款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情形,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你的描述離職表中的內容并不存在無效或者可撤銷的情形,所以不能再向酒店主張賠償金。

  最后,特別要提醒廣大勞動者,當用人單位提出要求不合法時,需要明確拒絕,不要輕易簽字。一旦簽字確認雙方無爭議后再主張權利很難得到支持。

  上海七方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謝亦團律師

  裴龍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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