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周懌)為貫徹落實土壤污染防治法、《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辦法》,嚴厲打擊涉土壤、新化學物質環境違法行為,加強警示和宣傳,為地方提供借鑒經驗做法,生態環境部近日公布了3起查處涉土壤環境違法的典型案例、3起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行為的典型案例。
![]() |
浙江臺州市浙江海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拆除生產車間時未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2020年11月3日,臺州市生態環境局椒江分局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年終監督檢查時發現,該公司正在拆除廢棄車間,廠區路面上露天堆放已拆除的17個反應釜、4個離心機、32個小型儲罐以及大量的排氣筒。
經查,該公司對廢棄車間設施設備拆除時,未制定企業拆除活動污染防治方案,未采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違反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規定。
其余5起典型案例有:廣東深圳市特賽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土壤調查報告案;山西長治市長子縣通巨華工程有限公司朗晴協合風電項目未單獨收集、存放開發建設過程中剝離的表土案;天津濱海新區天津市敬業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案;河南商丘市佳納化工有限公司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案;重慶市潼南區重慶合才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辦理新化學物質登記違法生產案。
周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