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1日電 (林志遠)近日,寧德中院二審審結上訴人陳某寶犯販賣毒品罪、洗錢罪一案。
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7月底至9月初,上訴人陳某寶從上家處以每克1000元購買甲基苯丙胺(冰毒)后,以每克2000元左右的價格共28次販賣給黃某、陳某、鄭某等五人,得款2.9萬余元。
期間,陳某寶用自己的微信、支付寶收取毒資,其中微信賬戶每收到2-3筆毒資后,陳某寶就將賬戶內余額全數提現自己的銀行卡內,而后取出現金再向上家繼續購買冰毒,作案期間陳某寶從微信賬戶提現達15次之多。而對于進入支付寶賬戶的每筆毒資,陳某寶則選擇轉入余額寶用于繼續獲取收益。
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陳某寶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制規定,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販賣,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其還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通過轉賬及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又構成洗錢罪,依法應予數罪并罰。據此,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和洗錢罪數罪并罰判處陳某寶有期徒刑九年四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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