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解讀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
同家族兄弟為祖上老宅多次起訴
同一家族的兄弟,為宅基地上的祖上遺留老宅對簿公堂,在鎮政府對兩兄弟確認涉案宅基地使用權歸其各自祖父的申請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后,兄弟二人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平谷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兄弟主張其對涉案宅基地享有合法繼承權,進而主張其與涉案宅基地具有利害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最終判定鎮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判決駁回兩兄弟的訴訟請求。
訴訟
不是該村村民 申請土地確權
據平谷法院介紹,李加、李益、李冰(均為化名)三人各自的祖父為兄弟關系,并均已去世。
2020年1月,李益、李冰等五人以所有權確認糾紛對李加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決確認涉案宅基地上的祖遺老宅歸五人所有;判決確認五人之祖父房產證中注明的房屋和宅基地的所有權、使用權歸五人所有;判令李加騰退涉案房屋,拆除私建房屋,恢復老宅房屋原貌。經法院審理查明,涉案房屋老宅歷經70余年的歷史變革,雙方對于宅基地的使用權存在爭議,需先對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確認,再行解決宅基地上房屋事宜,因此裁定駁回了李益、李冰等五人的起訴。李益、李冰等五人提起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后李益、李冰向當地鎮政府提交土地權屬爭議案件申請書,申請確認涉案宅基地使用權歸其各自祖父。鎮政府經向村委會調查后認為,經審查,李益、李冰均不是該村村民,其各自的祖父已去世,涉案宅基地上的老房已滅失。鎮政府認為,二申請人與涉案宅基地沒有利害關系,根據規定,決定對二申請人的土地確權申請不予受理。李益、李冰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審理
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平谷法院介紹,本案關注的焦點在于宅基地使用權能否單獨繼承。法院認為,李益、李冰均非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無證據證明其已繼承取得涉案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權,且其主張享有繼承權的房屋已經滅失,其不可單獨繼承涉案宅基地,故李益、李冰主張其對涉案宅基地享有合法繼承權,進而主張其與涉案宅基地具有利害關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同時,兩人的祖父均已去世,已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無法享有涉案宅基地的使用權,李益、李冰申請確認涉案宅基地使用權歸兩人祖父亦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判定李益、李冰與涉案宅基地不具有直接利害關系,不符合《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所規定的申請條件,鎮政府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無不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析案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單獨繼承
法官表示,對于農村宅基地使用權能否繼承,《民法典》等均沒有明確規定,但其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主體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不包括城鎮居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锻恋毓芾矸ā访鞔_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故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限為農村村民。同時,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根據《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已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本農民集體成員、非本農民集體成員的農村或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農村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登記發證,在《集體土地使用證》記事欄應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根據自然資源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問答》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非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綜合上述規定可以看出,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僅可在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時,按照房地一體原則,一并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不能被單獨繼承。
文/本報記者 屈暢 統籌/蔣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