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4日電 中國消費者協會網站14日發布《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系列十:管轄權不公平格式條款點評》,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中消協律師團律師對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管轄權相關不公平格式條款進行了點評。
具體來看,在與消費者訂立合同過程中,經營者具有一定的優勢地位,應當考慮普通消費者的受教育程度,以及普通消費者對我國法律規定的知曉程度,依法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設定,并合理提供問題爭議解決方式。
與訴訟相比,消費者對仲裁機構的非司法性質、仲裁規則程序和仲裁一裁終局制度等并不了解,并且由于消費糾紛大部分涉案金額較小,因此仲裁費用與訴訟費用相比明顯偏高,客觀上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增加了消費者維權難度。
圖自“中國消費者協會”網站
因此,在消費領域格式條款中規定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只能通過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解決,排除司法管轄權,涉嫌限制消費者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屬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情形。
即使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已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也不能就此認定相關內容是雙方基于合意達成的約定,更不能直接據此格式條款排除司法管轄,而應根據格式條款具體內容結合實際情況在合理性、合法性、公平性等判斷基礎上確定其效力。(中新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