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8日電(蘭陽健卓賢杰)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鄭某某故意傷害案,依法判處鄭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1年11月5日晚,鄭某某到前妻吳某某家中,坐在吳某某旁邊與吳某某的堂姐吳某甲、朋友林某某、同事林某甲一同吃火鍋。期間,鄭某某因瑣事與吳某甲發生爭執,便抓住桌子邊緣將桌子掀掉,桌上火鍋湯液倒到坐在沙發上玩手機的葉某某身上,致葉某某身體多處被燙傷。葉某某的傷情經鑒定屬輕傷一級。
2021年12月11日18時許,鄭某某到霞浦縣公安局下滸鎮派出所投案。案發后,鄭某某親屬已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損失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諒解。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鄭某某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糾紛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故意傷害罪。鄭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并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諒解,酌予從輕處罰。綜合以上情節,對鄭某某予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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