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8日電(蘭陽健卓賢杰)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黃某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案,依法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十萬元。
經審理查明,2022年1月20日左右,吳某某(另案處理)通過微信與黃某某聯系,并雇傭黃某某出海走私凍品,一趟報酬為3萬元;黃某某隨后又以5000元一趟的報酬分別雇傭了鄭某某、吳某甲(另案處理)為船員。
1月22日,黃某某作為船上負責人和聯絡人,伙同鄭某某、吳某甲及吳某某派來的“老乙”等人,駕駛吳某某提供的三無船舶從某海域出發到某島附近的海域,從一條大船上共過駁來自巴西、德國、俄羅斯的凍品38329.563kg,隨后于22日23時駕駛船舶到達霞浦縣某碼頭,在將船上的凍品過駁到大貨車上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衡重,上述涉案凍品共計38329.563kg;經評估,涉案凍品價格價值評估值為1873826元;經寧德海關提供意見函,上述凍品在案發時均來自于禁止進出口的疫區。案發后,公安機關扣押上述凍品、走私凍品的三無船舶及黃某某手機一部。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黃某某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凍品,數量達38329.563kg,價值評估值為1873826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黃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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