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30日電(張煒)近日,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盜竊罪案件,依法判處阮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經審理查明,2022年2月15日16時許,阮某在寧德市蕉城區赤溪鎮留洋村南屏峰山腳見被害人黃某的轎車停放在路邊,其透過車窗看到副駕駛座位上放有一手提包,遂在路邊撿起石塊將副駕駛窗戶玻璃打碎,盜走車內手提包。隨后,阮某將手提包內現金3300余元盜走,將手提包丟入山崖下。同年2月22日,阮某被寧德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阮某賠償被害人黃某6000元,取得諒解。
法院審理后認為,阮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阮某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財物,依法從重處罰;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綜合阮某犯罪情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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