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30日電(蘭凌宇)日前,古田法院采取遠程視頻和線下庭審相結合的方式,公開審理了林某某污染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該案是法院今年以來審理的首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由法院院長游翔擔任審判長,檢察院檢察長陳廳出庭支持公訴。該案一審宣判后,林某認罪認罰,未提出上訴。
據悉,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期間,林某某多次雇傭吊車,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況下,直接將福建省南平市建甌市等地運送來的“鋁灰”傾倒堆放在古田縣城西街道下洋村某鋼筋場的河道邊和該村某倉庫外的河道邊。因“鋁灰”散發出刺鼻的碳氨氣味影響周邊村民生活,引發村民不滿,林某某于2021年10月中下旬利用古田縣城西街道下洋村某鋼筋場土地平整之際,雇傭鉤機使用黃土將上述“鋁灰”就地填埋。
經福建華麒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鑒定,填埋于古田縣城西街道下洋村某鋼筋場河道邊和該村某倉庫外河道邊的“鋁灰”屬于有色金屬采選和冶煉廢物危險廢物,廢物代碼“900-000-48”。經寧德市計量所檢測認定古田縣城西街道下洋村涉嫌危險廢物違法處置案件中的危險廢物進行凈重量檢測共計2679.66噸。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處置本案的危險廢物的需花費564.186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傾倒、處置危險廢物2679.66噸,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應予依法懲處。林某某案發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愿意接受處罰,可依法從輕處罰;無違法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林某某污染環境的行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國家為修復被損害的環境及對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置需花費大量的費用,其行為侵害了國家合法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
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林某某犯污染環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00元;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林某某繳納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置費用、防止生態環境污染擴大費用、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人民費等共計564.1861萬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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