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1日電(朱春粦)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妨害公務案,依法判處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1日,歐某某駕駛鋼制漁船前往四礵列島附近海域收購漁獲物。當日18時許,被寧德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發現,執法人員通過喇叭喊話表明身份,開啟警燈、鳴警笛、水炮壓制等方式要求停船接受執法檢查。歐某某拒絕配合檢查,并采取全速駕駛、急轉彎、左右甩尾等威脅航行安全的方式阻止執法船舶靠幫登船檢查。
19時32分許,歐某某突然掉轉船頭,直面沖撞執法船舶,導致兩船碰撞,造成執法船舶船艏右側、船艏、旗桿等處損壞,迫使執法船舶停止追擊。后歐某某駕船返回。經鑒定,執法船舶的損失為17萬余元。
霞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歐某某明知漁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使用暴力、威脅漁政船及執法人員安全的航行方式抗拒登臨檢查,阻礙國家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已構成妨害公務罪。歐某某主動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是自首,且自愿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歐某某案發后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取得被害單位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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