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21日電(廖夢旖)受他人鼓動糾集,一伙人竟在街頭直接持刀砍人。日前,福鼎法院審結該起故意傷害案,判處秦某喜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張某超有期徒刑二年。
2022年4月,張某超、秦某喜等人受他人糾集,預謀對小王實施故意傷害報復行為。2022年4月至5月期間,張某超、秦某喜等人駕駛車輛多次到小王開設店鋪附近尋找小王,在店門口發現小王時,遂拿出車上事先準備的砍刀下車砍向小王的后背、手臂等部位。小王被砍逃跑后,張某超、秦某喜等人仍持刀追砍小王腿部等部位。
經鑒定,小王體表創口長度經臨床縫合累計達76.2cm,多處骨折,損傷程度屬輕傷一級。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超、秦某喜無視他人身體健康,伙同他人持刀故意傷害被害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予以區別量刑,遂作出以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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