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州1月31日電 (方偉彬 王君 胡名態)普通商貿公司謊稱有央企背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四千多萬元。近日,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沙法院”)審結一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南沙法院判決被告人王某業、王某斌等2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洗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一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判決被告人王某、晏某等2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和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南沙法院通報稱,辦案過程中,該院通過刑事政策宣講等方式,全力追贓挽損。經法院干警動員,截至目前,各被告人家屬已將四千多萬元集資款項全部向南沙法院繳納到位。
據介紹,廣州某盛商貿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盛公司”)是一家從事批發零售的普通貿易公司,然而在2021年3月至7月期間,該公司的實際經營負責人王某業和王某卻在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情況下,以某盛公司為融資主體,以7.6%-8.8%/年不等收益率為誘餌吸引不特定公眾投資,非法吸收鄭某春等45人共計4512萬元,其中嚴某等5名60歲及以上老年人投入資金共計500余萬元。
期間,被告人王某業和王某虛假宣稱某盛公司是某央企全資控股的四級子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總資產2.15億、年度收入9000余萬等,虛構某盛公司對外有數千萬的應收優質債權,虛假宣稱提供擔保的兩家公司分別為某央企的二級、三級子公司,總資產、年營業收入均有數億,虛設深圳前海某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為受托管理人,違規備案登記,將融資產品包裝成《中儲應收賬款融資計劃資產收益權產品》向社會公開宣傳及推薦客戶。
2022年8月,被告人王某業、王某、王某斌、晏某先后歸案。南沙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業、王某、王某斌、晏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共同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綜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危害后果及認罪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