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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節訂婚忙 別讓天價彩禮傷感情
發布時間:2023-02-09  文章來源:中新網 點擊:573

  每逢過年,在外打拼的青年男女返鄉后,往往都會迎來一波相親、訂婚的高峰期。在我國不少地區,受傳統婚嫁習俗的影響,“見面禮”“訂婚彩禮”都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

  這個流傳已久的結婚禮俗,如今已成為許多情侶婚前必須面臨的一場愛情考驗。許多地方的天價彩禮讓當下很多年輕人及其父母苦不堪言,以至于很多人談“禮”色變,現實生活中也有不少情侶在高額訂婚“彩禮”的考驗中敗下陣來,最后分道揚鑣。

  過年前,就有一篇“江西女友向上海男友索要1888萬元天價彩禮”的帖文,登上各個平臺熱搜。雖說事后證實該事件系杜撰,發帖網友賬號也被永久封禁,但大家關于彩禮的討論并未因此降溫。

  在司法實踐中,不少高昂的彩禮往往會成為婚后矛盾的導火索,因“高價彩禮”引發的家庭矛盾甚至法律糾紛更是屢見不鮮。彩禮的法律性質到底是什么?因彩禮而引發的糾紛訴訟,我國民法典又是如何規定的?本文將就涉及“彩禮”的典型法律問題予以解讀和分析。

  【典型案例】

  情侶結婚后“閃離”男方要求女方返還35萬彩禮

  陳女士與王先生相識于2018年,后兩人確定了戀愛關系,于2020年7月辦理結婚登記?;榍?,王先生給了陳女士家35萬元彩禮,其中現金5萬元、轉賬30萬元。

  不料,這段婚姻只維持了短短幾個月,便出現感情危機?;楹蟛痪?,兩人因性格不合等各種矛盾頻頻發生爭吵。次年2月,陳女士從家里搬出,兩人自此分居。

  一年后,陳女士向法院起訴離婚,庭審中王先生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陳女士返還35萬彩禮,理由是兩人的婚姻有名無實,而且關系一直在惡化。

  但陳女士卻認為,彩禮是雙方戶籍地的結婚習俗,系男方家庭的自愿贈與,并非其強制索要而來,且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后也共同生活了半年,彩禮無需再返還。

  法院審理后認為,陳女士和王先生雖已登記結婚,但不到半年就因陳女士從家中搬出分居,之后再未共同生活,也未生育子女,不能認為雙方已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亦未形成穩定的家庭關系。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時間、彩禮金額和用途、離婚原因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因素,法院判決準予兩人離婚,陳女士向王先生酌情返還彩禮10萬元。

  普法看點1

  彩禮的法律性質如何界定?

  彩禮,有的地方也稱為聘禮、納彩等,給付的彩禮,多為金錢,也有不動產、三金(指金手鐲、金項鏈、金戒指等首飾)、見面禮及貴重衣物等。在法律層面,婚約期間贈與的彩禮不同于一般的禮節性贈與,而是應當認定為附條件的贈與,具體理由如下:

  首先,現實生活中,一般都是由男方或其父母給付數額較大的財物作為彩禮。根據習慣,彩禮的給付通常是在訂立婚約之時或之后,給付彩禮一方與接受彩禮一方為了締結婚姻的意思表示已經明確。若不是為締結婚姻,男方是不會贈與如此數額的財物的。因此,一旦出現婚約解除的情形,發生財物糾紛,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單純的贈與行為處理。

  其次,將締結婚姻作為贈與彩禮行為生效的附加條件符合民法規定,符合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構成要件。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約定以將來可能發生的客觀事實的發生與否為條件決定其效力發生或消滅的民事法律行為。這里附條件的成就與否是婚姻的締結,這直接決定贈與行為的生效或失效。

  普法看點2

  戀愛期間的財物相贈,屬于彩禮的范圍嗎?

  彩禮是指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當地風俗習慣,男方或其家庭成員給付女方或其家庭成員的禮金及貴重物品。判斷是否屬于彩禮,應結合給付的目的性、習俗性和特定性來認定。

  目的性是指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習俗性是指當地是否有給付彩禮的習俗以及給付的時間場合,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財物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特定性是指彩禮給付的主體為男方或其近親屬。

  而男女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為了表達感情、出于自愿所給付的價值較小的物品、請客花費、逢年過節等人情往來的消費性支出,應當認定為贈與行為和人情行為,給付人要求返還的,一般不予支持。

  彩禮一般為數額較大的金錢或者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現金、首飾等貴重物品。至于應當達到多大的數額或者多高的價值,可以結合當地的經濟狀況以及男方自身經濟條件等綜合酌情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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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現哪些情形應當退還彩禮錢?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司法解釋雖然明確規定了這三種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但是并沒有限制其他情形下可以返還彩禮,就是說,除了司法解釋規定的三種返還彩禮的情形,還存在其他情形,即可以酌情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數額。

  總的來說,在判斷彩禮是否返還、返還數額上,要充分考量男女雙方是否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婚前交往時間的長短、彩禮的數額與家庭收入水平、是否生育子女、子女由誰撫養、雙方未締結婚姻關系或離婚的原因和過錯、當地風俗、彩禮使用情況等多種因素,對案情進行綜合的整體把握。

  在判斷彩禮返還的比例問題上,首先要區分當事人是否辦理登記手續和同居生活;其次,判斷雙方當事人過錯;再次,要衡量婚約財產數額大??;最后還要衡量雙方家庭經濟狀況??紤]上述因素后,方能酌情考慮返還比例問題。

  普法看點4

  辦理了結婚登記后又離婚,彩禮錢還要退嗎?

  在司法實踐中,決定彩禮是否返還,是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的。給付彩禮后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彩禮。給付彩禮后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當事人的返還請求。

  值得注意的是,結婚前給付彩禮的,必須以離婚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慮支持給付人的返還請求。

  如果給付彩禮之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給付人反悔,提出要求返還給付的,人民法院將不予支持。因為此時夫妻作為共同體,沒有特殊約定,法律規定遵循夫妻法定財產共有制。

  如果當事人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該項請求的,在一審階段時,如果一審法院準許離婚的,可以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支持當事人返還彩禮請求的判斷。如果是二審階段,人民法院如果準許當事人離婚的,也可以對于彩禮問題作出具體處理,如果是判決不準離婚的,對彩禮問題也就不能支持當事人的請求。

  彩禮的本質不在財,而在“禮”。收取彩禮一方不得借婚姻索要高額財物,給付彩禮一方亦應量力而行,切不可盲目攀比。高價彩禮屬于陳規陋習,在倡導文明新風的今天,抵制高價彩禮是每個適婚青年和家庭義不容辭的責任,也是社會文明的標志。

  文/李奎(中華志愿者協會法律委員會常務副主任)

【編輯:卞立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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