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28日電(黃家華)日前,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同村村民因懷疑對方偷盜其海帶公開散布言論誹謗他人名譽的案件作出二審判決,維持霞浦法院一審責令被告對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費2000元的判決。
小軍與小偉(均系化名)系同宗堂兄弟,二人的灘涂海域相毗鄰,均位于霞浦縣長春鎮某村。2022年5月5日及13日,小軍的船只在該海域出現,小偉認為其海帶丟失40多條系小軍偷盜,之后小偉通過打電話、微信朋友圈發視頻等方式稱小軍偷其海帶之事,致同村人知曉。后通過村委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小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霞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小偉在未經證實的情況下,以打電話及發微信到朋友圈的方式,誹謗小軍偷盜其海帶,其行為造成了對小軍名譽權的侵害,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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