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7日電(趙夢靜 林杰)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持有槍支罪案,依法判處陳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陳某某在霞浦縣長春鎮某村山上撿到射釘槍改制槍支一支。之后,陳某某將槍支藏匿于其住所,并拿到山上使用二次。2021年4月13日,公安機關到陳某某住所搜查未果,陳某某主動上交上述槍支一支及彈珠120粒。經鑒定,上述被查獲的槍支為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霞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某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陳某某在公安機關搜查未發現時主動上交槍支,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從輕處罰。結合本案未造成危害后果及審前社會調查情況,可對陳某某適用緩刑。據此,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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