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7日電(江靜)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潘某訴雷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依法判決雷某賠償潘某各項損失共計5342元。
經審理查明,潘某原租住在霞浦縣舊電影院附近。2020年7月15日(七月半),雷某在屋內燒紙錢時引發火災,造成潘某于出租房內的日常生活電器用品、家具財產、服裝等財產損失。當時雷某的兒子親筆寫下調解書一張,答應賠償給潘某800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侵犯公民財產權的,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雷某承認潘某因其本人造成的火災產生經濟損失,但認為潘某的實際損失金額為5342元。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潘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損失為8000元,故本院確認潘某因此次火災導致的各項損失共計5342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遂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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