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4月25日電(陳莉)盜采海砂成本低利潤高,“吸引”不少船員鋌而走險。近日,福鼎法院審該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依法分別判處胡某民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60000元;蘇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2021年11月,胡某民向某航運公司租賃內河運輸散貨船,并雇傭蘇某及鐘某某為水手。2021年12月,胡某民與他人聯系承運非法來源的海砂,約定運費每噸16.5元。隔日,胡某民駕駛租賃的船舶帶領蘇某等人從福鼎出發前往某海域,按事先約定的頻道通過船上高頻通訊設備單向聯系在該海域的運砂船,接駁非法開采的海砂8417.88噸,價值296393.6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民為牟取非法運費,從他人運砂船接駁承運明知系非法開采的海砂,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蘇某因其他非法收購海砂行為被其他偵查機關以涉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立案偵查,在取保候審期間又受胡某民雇傭參與實施本案行為,其主觀惡性較大,亦應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共同犯罪定罪處罰。胡某民、蘇某接駁非法開采的海砂8417.88噸,價值296393.6元,情節嚴重,綜合二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作出以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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