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從哪個角度看,家人生病住院,家屬陪護都是正當權利。一般來說,患者住院,往往情緒低落,家屬陪護可帶來心理上的慰藉,這種作用是再高明的護士或護工都不能取代的。故此,醫院不能動輒拒絕家屬陪護,更不能剝奪家屬的陪護權,也不能一刀切地限制家屬的陪護選擇。
值得一提的是,國家衛健委發通知明確指出:“因病情需要確需探視或陪護的患者,應當根據醫囑,開具探視證或陪護證。醫療機構可結合住院患者病情和實際情況,限定陪護人員數量?!边@也說明國家并沒有一刀切地反對家屬護理。
當然,護理是一項專業性較強的工作,一般人難以勝任,特別是一些疾病較為復雜,需要經過系統、專業訓練的護工來參與。但是,到哪里請護工?請什么樣的護工?如何有效監督護工?諸如此類的問題,并沒有一個清晰的答案。
如據工人日報報道,有醫院向患者“強行推薦”護工,“一對一”每天320元,“除了護工費之外,還需要每天給醫院交納25元護理費”。如此“強行推薦”與指定有何區別?醫院再向患者收取25元護理費是否正當?
此外,報道還揭露,那些在醫院里自由出入且能獲得醫院推薦的護工,大都是有來頭的,甚至與醫院存在千絲萬縷的利益關系?!坝械尼t院同護工管理公司簽有協議,患者在醫院住院只能選擇醫院指定公司的護工,不能私自外帶護工”,如此導致的結果就是,“護工行業幾乎是醫院壟斷,缺乏有效競爭”。同時,患者沒有選擇權,花了高價錢請的護工也并不一定讓人滿意,“護工的規范管理和對護工服務質量的有效監督也難以實現”。
2020年,國家衛健委發布通知要求,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和醫療機構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醫療機構護理工作的重要性,堅持“以患者為中心”的理念,夯實基礎護理,提高護理質量。顯然,強制指定護工,既體現不出“以患者為中心”,也談不上“護理工作貼近患者、貼近臨床、貼近社會”。
2021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推動公立醫院高質量發展的意見》提出,增加護士配備,逐步使公立醫院醫護比總體達到1∶2左右。護士配備不足,是醫院的責任,醫院沒有做好分內事,卻把經濟壓力轉嫁到患者身上,這是明顯的“甩鍋”。如果再趁機分一杯羹,則屬見利忘義,實不可取。
“醫療機構護理工作直接服務于患者,關系到醫療質量和患者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就醫感受?!睂τ卺t院來說,要擺正自身位置,建立醫療護理員制度,正確處理好護士與護工的關系。更重要的是,不能再任意限制患者家屬的陪護權,再隨性向患者家屬指定護工了。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