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21日電(廖夢旖)利用雇主的信任,將手伸進雇主家中,趁機盜走錢財。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盜竊案,判處黃某輝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4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黃某輝受雇為老李夫婦開車,在利用工作之機偷看老李家中門鎖密碼后,分別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趁老李夫婦不在家中進屋盜取手鐲、手表、項鏈及8.2萬元現金等。因回收人員認為其中一只手鐲是假貨,黃某輝遂將該手鐲丟棄,將其余黃金手鐲送給妻子,將珍珠項鏈及盜竊款中的10000元送給情人,將其中一只手表以12000元的價格賣給他人,其余盜竊款及銷贓得款均被其揮霍。
經認定,兩只手表一只價值18000元、另一只手表價值900元、二只黃金手鐲共價值14684元;珍珠項鏈價值無法鑒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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