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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聯合發布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發布時間:2023-12-29  文章來源:中國新聞網 點擊:559
  中新網12月29日電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消息,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典型案例。
  
  本次“兩高”聯合發布的9件案例,涉及沉船造成重大海洋污染風險、非法捕撈、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非法占用海域、非法采礦、非法占用紅樹林林地等,具有較強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人民檢察院堅持以“訴”的確認體現司法價值引領,通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民事公益訴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形式督促行政機關依法履職、對損害海洋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的違法行為人追責,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海事法院與地方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予以嚴懲和打擊,讓破壞環境者付出應有代價,警示和震懾非法捕撈等行為,引導社會公眾增強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彰顯以最嚴格司法守護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
  
  法、檢兩院深入踐行恢復性司法理念,探索并豐富海洋環境侵權損害賠償方式,依托機制建設、協同治理,推動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判決實質生效,搭建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保護司法治理的完整鏈條,實現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檢察公益訴訟
  
  典型案例
  
  案例1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檢察院
  
  訴某航運公司沉船打撈
  
  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海洋生態環境保護 沉船打撈 消除危險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日,廣東某航運公司所屬“某某61”鋼制散貨船在唐山市曹妃甸海域東錨地北側發生自沉事故,未予以打撈。沉船長84米,總重2263噸,船尾觸底,船頭漲潮時高于海面近2米。沉沒時船中存有輕油約2.6噸、機油約200公斤,均屬危險廢物,一旦泄漏將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且沉船位置臨近海洋牧場,附近常有作業漁船經過,威脅船舶航行安全,有再次發生接觸事故、引發次生污染損害的風險隱患。
  
  【檢察履職】
  
  2020年7月,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接到群眾舉報線索后隨即展開調查,經現場勘查并向有關部門核實情況、委托出具專家意見,查明“某某61”貨船沉沒原因為自沉,該船負自沉事故全部責任,但案涉航運公司一直怠于完成沉船打撈作業。因船舶在海洋非主航道沉沒,海事部門無權強制責任主體打撈,2020年10月,唐山市人民檢察院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航運公司打撈沉船,恢復相關海域原狀,并消除環境損害風險。
  
  【法院裁判】
  
  本案由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航運公司怠于打撈所屬沉船,致使曹妃甸周邊海洋生態環境安全以及航行安全均存在重大風險。行政執法與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是為實現海洋環境保護目的而設定的不同方式和路徑,兩者并不存在沖突。在法律規定的有關部門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基于案涉船舶沉沒的現狀,可能造成海洋生態環境損害風險、航行安全風險及其次生風險,有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該沉船長期未打撈,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給周邊海域的海洋生態環境和航行安全帶來了重大安全隱患和風險,依法應當消除危險、恢復原狀,判決某航運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內完成打撈案涉沉船的全部作業。
  
  【典型意義】
  
  本案是因船舶沉沒引發的海洋環境保護預防性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檢察機關針對造成海洋生態環境重大損害風險的違法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船舶所有人承擔消除危險、恢復原狀的責任。人民法院準確適用“兩高”《關于辦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確認檢察機關有權向有管轄權的海事法院提起訴訟,針對船舶沉沒可能發生的環境污染及航行安全風險,判決船舶所有人在合理期限內打撈沉船,消除環境污染風險。本案辦理充分體現了司法機關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的原則,及時阻止和消除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重大風險,為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筑牢了藍色司法屏障。
  
  案例2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
  
  訴王某某等非法捕撈
  
  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海洋生態資源保護 海洋伏季休漁期 非法捕撈水產品 共同侵權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9日,在東海海域伏季休漁期期間,王某某為牟取利益,組織沈某等共九人,駕駛懸掛“2020伏季休漁資源調查船”橫幅的船只,假借科考任務的名義至東海水域,使用桁桿拖網捕撈水產品,并故意關閉北斗系統以躲避漁政檢查。至2020年7月15日上午,船滿載??看a頭時,執法部門當場查獲梭子蟹、雜魚、蝦等漁獲物共計17289公斤。刑事判決認定,九被告均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至一年不等,緩刑一年;扣押在案的網具一頂、漁獲物17289公斤,予以沒收。因案涉漁獲物長期扣押已經變質,在刑事判決作出后,公安機關對案涉漁獲物作了無害化處理。
  
  【檢察履職】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三分院經審查,認為王某某等九人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破壞了東海天然漁業資源和水生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經上海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基準日2020年7月15日案涉捕撈的梭子蟹市場批發價格為1689500元。三分院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本案進行資源損害鑒定評估,認定在東海水域禁漁期采用桁桿拖網進行非法捕撈,破壞水生生態系統食物鏈,影響水生生態系統的穩定,造成漁業資源直接損失額1689500元、恢復費用5068500元。
  
  三分院于2021年9月2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王某某等九被告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6758000元,連帶支付生態環境損失鑒定費用4000元。
  
  【法院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九被告在明知東海伏季休漁制度的情況下,依舊共同實施非法捕撈水產品行為,對東海海洋水產資源和海洋生態造成嚴重破壞,構成共同侵權。判令:王某某等九人應在省級以上媒體上公開向社會賠禮道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6758000元、生態環境損失鑒定費用4000元,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海洋伏季休漁期制度對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確保海洋漁業資源永續利用意義重大。本案被告被追究刑事責任后,檢察機關依法履職,向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費用。海事法院依法認定非法捕撈組織人和行為人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的后果承擔共同侵權的賠償責任,是對違反禁漁期規定非法捕撈行為的嚴厲打擊,既增加了侵權人的違法成本,也對潛在違法者起到警戒作用。本案中,海事法院依法支持檢察機關提起的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形成多元共治格局,體現了司法機關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是對“以時禁發”“取予有節”的海洋生態資源保護意識的生動闡釋,彰顯了檢察公益訴訟制度在服務保障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中發揮的重要作用。
  
  案例3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
  
  訴周某等非法捕撈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海洋生態損害系統性評估 跨省異地勞務代償
  
  【基本案情】
  
  2020年禁漁期間,周某鼓動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出海捕撈生產作業,并承諾所有捕獲漁獲物由其收購。朱某甲、朱某乙在周某的鼓動和組織下,為牟取非法利益,使用“三無”船只以及發電機、電纜線等禁用工具,采用拖網作業方式,在江蘇鹽城市射陽新洋港近海區域,4次非法電捕撈大黃魚、大鯧魚、馬鮫魚等水產品,并將非法捕撈的水產品以2.062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周某,周某販賣至農貿市場。
  
  【檢察履職】
  
  江蘇省濱??h人民檢察院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后,于2022年8月12日將案件移送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南京市檢察院審查認為,朱某甲、朱某乙在禁漁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撈水產品,嚴重破壞海洋生態環境,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周某明知禁漁期禁止捕撈,仍鼓動和組織朱某甲、朱某乙進行非法捕撈,并對兩人非法捕撈的水產品予以收購。上述三人侵權行為共同造成了海洋生態環境損害后果,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檢察機關經綜合審查,建議評估機構考慮禁漁期帶電拖網作業對海洋生態系統穩定性、安全性等不利影響,分層次從禁漁期、電捕撈、拖網捕撈對海洋生態環境的破壞進行系統、全面評價。
  
  2022年11月23日,南京市檢察院向南京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訴請周某等三人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檢察機關同步開展被告生活、工作情況調查,發現周某三人生活較為困難,且已充分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建議可以環境公益勞動折抵部分賠償。
  
  【法院裁判】
  
  南京海事法院生效判決認為,三被告的非法捕撈行為影響了魚類、蝦類等海洋水生生物的生長發育和繁殖,破壞了海底生物群落和生態環境的穩定,已經造成海洋生態環境的嚴重損害,應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和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費用等環境侵權責任。三被告對海洋生態環境侵權行為具有共同故意,構成共同侵權。因三被告家庭經濟困難,請求以勞務代償的方式替代履行部分生態修復責任,檢察機關表示同意。后法院判令:周某、朱某甲、朱某乙共同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247440元。其中,103410元用于修復被損害的海洋生態環境,剩余部分以勞務代償的方式履行,在江蘇省鹽城市濱??h公安局、浙江省溫州市海洋與漁業執法支隊的監督下實施。周某、朱某甲、朱某乙支付評估費用2500元。支持了檢察機關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禁漁期帶電拖網捕撈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司法機關在公益訴訟中要進行全面審查,推動評估鑒定不僅對“看得見”的損失進行評價,也對“看不見”的損失進行評價,助力海洋生態系統全面保護。司法機關堅持生態優先理念,創新“海上楓橋經驗”,與行政執法多元協作、跨區域協調,判令被告在當地海洋行政部門監管下“家門口”勞務代償,兼顧了生態環境保護與被告生存發展權利之間的平衡,在“一案一修復”中凸顯懲治與教育相結合的司法作用,實踐長三角海洋生態環境區域協同治理新模式。
  
  案例4
  
  海南省??谑腥嗣駲z察院訴周某某
  
  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民事公益訴訟 海洋生態修復 生態損害賠償金
  
  【基本案情】
  
  2013年前后,周某某通過“以物易物”方式從他人手中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玳瑁和綠海龜,并在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進行養殖。公安機關在其養殖場內查扣活體綠海龜10只、活體玳瑁5只、綠海龜遺骨1副。后公安機關將前述活體綠海龜和玳瑁移交海南熱帶海洋學院海南省兩棲爬行動物研究重點實驗室“海龜保育中心”寄養,以進行放生前的野化訓練。刑事判決認定周某某向他人收購玳瑁的行為構成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罰金3萬元;對查獲的綠海龜等認為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構成犯罪,未予定罪量刑。
  
  【檢察履職】
  
  就寄養救助在“海龜保育中心”的海龜救助、野化、放生的相關問題及海洋生態損害及其如何修復問題,海南省??谑腥嗣駲z察院向“海龜保育中心”函詢了專業意見,并委托江蘇省海洋水產研究所進行了生態損害評估。2021年11月2日,海南省??谑腥嗣駲z察院向??诤J路ㄔ禾崞鹪V訟,主張周某某賠償生物物種資源損失,并承擔案涉海龜寄養、放生費用,在省級媒體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裁判】
  
  本案由??诤J路ㄔ阂粚?,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某違法收購玳瑁,違法養殖綠海龜行為,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應當承擔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判令周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210595元,該款項上交國庫用于支付案涉15只活體海龜的寄養、放生費用或用于其他海洋生態環境修復;周某某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海南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周某某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評估費用6400元。
  
  【典型意義】
  
  本案系由非法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引發的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案涉玳瑁、綠海龜是有地球上“活化石”之稱的海洋旗艦物種,因數量稀少,也是《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中的保護物種,對維護海洋生物種群多樣性和海洋生態系統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被告的非法收購及養殖行為破壞了野生動物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應當承擔生態損害賠償責任。在活體野生動物具有放生條件的情況下,司法機關秉持生態恢復優先理念,堅持將野化放歸、生態修復作為首要選擇,起訴和判決周某某承擔野化訓練及放歸費用,充分彰顯了保護海洋的傳統生態意識和生態養護智慧,以全方位、立體化的司法保護體系構筑守護碧海藍天的有力司法防線。
  
  案例5
  
  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
  
  訴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行政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行政公益訴訟 非法占用海域 職責交叉重疊 監管責任確定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7年,劉某某、柯某某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在浙江省寧波市某海域設立建筑垃圾消納場所,以營利為目的,長期向海域傾倒渣土、泥漿等建筑垃圾。自2011年以來非法傾倒垃圾侵占海域面積逐年擴大,至案發時,海域侵占面積達7.8964公頃,遺留在海域的垃圾逾70萬方。其間,行政機關于2014年向第三人核發上述海域使用權證,但劉某某、柯某某非法圈占海域行為造成合法使用權人一直未能實際使用該海域,影響政府工程整體開發。
  
  【檢察履職】
  
  2020年3月,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劉某某、柯某某擅自圈占海域用作垃圾消納場所向海洋傾倒大量建筑垃圾,涉嫌未經批準非法占用海域,海域監管部門未及時發現并制止非法侵占海域行為,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2020年10月16日,鄞州區檢察院向資規部門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履行海域監管職責,及時追究劉某某、柯某某破壞海洋資源行政責任,責令退還侵占海域、恢復海域原狀并沒收違法所得。資規部門回復稱,向海洋傾倒廢棄物屬于污染海洋環境行為,應由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負責,拒絕履行海域監管職責。
  
  檢察機關跟進監督,經反復論證認為,劉某某、柯某某非法設立垃圾消納場所向海洋傾倒建筑垃圾,并派駐人員進行現場管理,事實上已經形成對海域的長期侵占,屬于侵害國家海域資源。資規部門作為海域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所有侵害海域資源的行為履行海域監管職責。資規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損害持續存在。2021年10月8日,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就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怠于履行海域侵占監管職責的行為向寧波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法院裁判】
  
  寧波海事法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1月16日就海域被違法侵占的事實進行了現場勘查。2022年5月19日,寧波海事法院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寧波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于2022年7月2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劉某某、柯某某進行行政處罰。
  
  2022年8月3日,寧波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撤回起訴。寧波海事法院認為,行政機關已經履行海域使用監管職責,檢察機關申請撤回起訴,依法應予準許,故裁定準許公益訴訟起訴人撤回起訴。
  
  【典型意義】
  
  行政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可以通過行政公益訴訟促進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的行為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怠于履職,致使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通過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主管部門仍然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向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起海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對于持續十余年的嚴重侵害海域資源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敢于監督、善于監督,通過依法制發檢察建議,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本案進入訴訟程序,有效督促了行政機關積極履行海域監管職責,對侵害海域資源、破壞海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體現了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補足行政執法短板,實現督促海洋環境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職,保護海洋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重要作用。
  
  案例6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檢察院
  
  訴何某等非法采礦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 非法采砂 替代性修復
  
  【基本案情】
  
  渤海北部遼東灣某海域海底沉積物以沙、礫砂、砂礫為主,是優質海砂資源地。何某、梁某雇傭朱某改裝船舶,在未取得海砂開采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該海域進行非法采砂,后至濱州港海域出售時被海警當場查獲。海砂經鑒定測量稱重為7821.51噸,另有過駁的2000噸去向不明,盜采行為造成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破壞,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檢察履職】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何某、梁某、朱某非法采礦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該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后于2021年3月1日立案。該院委托山東海洋資源環境司法鑒定中心對海洋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受損情況進行鑒定。2022年5月9日,無棣縣檢察院以非法采礦罪對何某、梁某、朱某提起公訴。經依法公告后,該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何某、梁某、朱某采取增殖放流等替代性方式修復受損的海洋資源與生態環境;如不能修復,應賠償礦產資源損失108.0366萬元,修復海洋生態環境費用12.4352萬元;2、判令被告何某、梁某、朱某支付鑒定費用8萬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無棣縣檢察院認為法院未認定2000噸去向不明海砂屬于事實認定不清,依法啟動二審程序,并與山東省濱州市人民檢察院共同派員出席二審庭審。二審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生效后,無棣縣檢察院通過召開聯席會議、提供咨詢等方式支持相關部門開展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工作。
  
  【法院裁判】
  
  山東省無棣縣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為,何某、梁某、朱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其非法采礦的行為致使海洋資源和生態環境遭受損失,依法應予賠償,判決被告人何某、梁某、朱某犯非法采礦罪并判處相應刑罰,沒收違法所得;何某、梁某、朱某賠償礦產資源損失費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及鑒定費106.4718萬元。
  
  二審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調查并主持調解,由何某、梁某、朱某賠償案涉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失費、鑒定費共計1284718.1元,除一審期間已繳納的106.4718萬元之外,剩余款項分期繳納。二審法院經公告出具民事調解書確認了調解協議的效力。截至2023年12月,已執行到位118萬元。
  
  【典型意義】
  
  非法開采海砂不僅破壞國家礦產資源,更對海底生態系統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檢察機關在依法打擊犯罪的同時,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通過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行為人責任。法院在認定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其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讓破壞生態環境者付出代價。本案判決后,在充分征求專家意見并研究論證的基礎上,因不適宜在原地直接修復受損海洋生態環境,案涉法院、檢察院依托建立的涉海洋保護聯動機制,啟動在渤海近海海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區用已執行到位的相關案款補植復綠、增殖放流等環境替代修復方式,使受損的海洋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修復,有助于維護渤海海域生物多樣性。
  
  案例7
  
  遼寧省蓋州市人民檢察院
  
  訴王某某等非法捕撈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捕撈 海洋水產資源 增殖放流
  
  【基本案情】
  
  王某某、韓某在禁漁期期間,駕駛漁船至遼寧省蓋州市渤海海域禁漁區域,使用陷阱類網具非法捕撈八爪魚11000斤,經蓋州市發展和改革局認定八爪魚價值150300元。
  
  【檢察履職】
  
  2022年8月,蓋州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發現王某某、韓某于禁漁期擅自在渤海禁漁區內使用陷阱類網具非法捕撈八爪魚,破壞海洋水產資源,損害了國家利益。2022年8月24日,蓋州市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立案,并以案件在轄區內具有重大影響向營口市人民檢察院請示報告。經營口市院委托,中國海洋大學山東海事司法鑒定中心對本案公益損害情況開展鑒定,認定王某某、韓某非法捕撈行為損害渤海海域海洋漁業資源,并對增殖放流方案提出建議。
  
  2022年10月10日,蓋州市院向鲅魚圈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依法追究王某某、韓某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責任;請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擔漁業資源損害賠償金61.6萬元、鑒定費2萬元。
  
  【法院裁判】
  
  營口市鲅魚圈人民法院生效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為,王某某、韓某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構成非法捕撈罪。其行為還造成了漁業資源和海洋生態環境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判決二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并判處相應刑罰,追繳違法所得;二被告賠償漁業資源損害賠償金61.6萬元和鑒定費2萬元。宣判后,案涉漁業資源損害賠償金61.6萬元已繳納至遼寧省非稅收入代解繳賬戶,用于修復海洋生態和資源損害。
  
  【典型意義】
  
  近年來,由于過度捕撈,渤海海域海洋生態環境及漁業資源受到極大損害,嚴重影響渤海海域漁業生物正常生長繁殖和生殖群體補充。針對破壞海洋水產資源,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違法犯罪行為,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刑事打擊+公益訴訟+海洋生態環境修復”檢察職能作用,通過綜合運用上下級院一體化辦案,全流程監督模式,追究違法行為人責任。人民法院在依法判處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其賠償漁業資源損害,對非法捕撈行為人具有震懾作用。本案判決后,為了促進生態環境及漁業資源及時有效修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聯合海警、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開展增殖放流活動,根據鑒定機構出具報告建議,將漁業資源損害賠償金購買符合當地海洋生態系統和物種種群繁衍的褐牙鲆放入渤海海域,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復海洋自然資源,展示恢復性司法理念的實踐成果。
  
  案例8
  
  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檢察院
  
  訴廖某某等非法捕撈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非法捕撈 生態損害計算標準 增殖放流
  
  【基本案情】
  
  廣東省臺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西南部,南臨南海,海洋資源豐富,擁有中華白海豚省級自然保護區。每逢休漁期,中華白海豚活動更為活躍。在南海海域禁漁期內,廖某某、林某某合謀聯系吳某某等多名漁船主至臺山市川島周邊海域使用捕蟹籠非法捕撈共計37.1292萬斤,價值1191.6656萬元的水產品。
  
  【檢察履職】
  
  2021年1月,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廖某某、林某某等五人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案件時發現破壞海洋生態環境,危害中華白海豚等重要物種繁衍及生存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線索。2021年1月14日,臺山市檢察院以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立案。根據價格認定書、鑒定機構意見,結合全案材料,臺山市檢察院確定了本案的生態環境損害額為48091608元。為切實修復海洋生態環境,鑒定期間,臺山市檢察院與鑒定機構多次就修復方案進行溝通,明確增殖放流品種和投放數量,最終確定采用在案涉海域增殖放流54649.55萬尾蝦苗方式,可以及時增加水域種群數量、改善水域生態環境、保持水域生態平衡,快速優化中華白海豚的生存環境,修復因五被告本次非法捕撈造成的海洋生態環境損害。
  
  2021年4月23日,臺山市檢察院向臺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因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具有良好的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為及時有效修復海洋生態環境,綜合廖某某等人的實際履行能力,臺山市檢察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林某某、廖某某、李某某三人共同承擔54649.55萬尾蝦苗增殖放流到臺山市川島附近海域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唐某某、吳某某對上述修復責任中2158.936萬、454.55萬尾承擔連帶責任;五被告對6萬元鑒定費用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在國家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裁判】
  
  本案由廣東省臺山市人民法院一審,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為,五被告違反水產資源法律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五被告共同實施損害海洋生態環境與資源保護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對生態環境損害承擔修復責任。判決五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并判處相應刑罰;判令廖某某、李某某、林某某三個月內購買54649.55萬尾蝦苗在案涉非法捕撈地增殖放流。唐某某、吳某某對其中2158.936萬、454.55萬尾承擔連帶責任。若無法履行完畢,則廖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支付601.1451萬元到臺山市財政局指定賬戶,專門用于修復生態環境,唐某某對其中23.7483萬元、吳某某對其中5萬元承擔連帶責任。判決生效后,法院、檢察院聯合開展釋法說理,促使五被告自愿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我國已實施二十多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對處于近岸海域食物鏈頂端的中華白海豚,休漁期對保障其生存具有十分重要意義。針對休漁期非法捕撈行為危害海洋生態環境與生物多樣性,檢察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違法行為人以增殖放流方式承擔破壞海洋生態環境責任。人民法院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在依法作出刑事判決的基礎上,依法認定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水產品是中華白海豚的重要食物來源,針對非法捕撈數量大,可能會影響中華白海豚食物來源的情況下,人民法院靈活運用增殖放流修復方式,在判決生效后委托臺山市農業農村局對被告就蝦苗選購、提高蝦苗成活率等問題進行專業技術指導,根據生態環境特點在合理時間開展放流活動,及時修復被破壞的海洋生態,有效實現了懲治違法犯罪與修復海洋生物多樣性的雙重效果。
  
  案例9
  
  廣西壯族自治區
  
  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檢察院
  
  訴許某等非法占用紅樹林林地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關鍵詞】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紅樹林濕地 非法填海
  
  【基本案情】
  
  2016年始,防城港某置業公司法定代表人許某虛構其合作開發碼頭項目,騙取他人錢款用于個人消費。楊某某經人介紹認識許某,許某告知其碼頭項目需要大量土石方填海。楊某某和許某簽訂協議。后楊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廣西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鄧某某,當時其承包港口區某安置房工程棄土運輸。楊某某以防城港某置業公司名義與廣西某建筑公司鄧某某簽訂《土石方工程合作協議書》。簽訂協議后,在明知占用紅樹林地需要辦理林地審批手續而未辦理的情況下,楊某某、鄧某某雇傭工程車從某安置房工程處裝運棄土到許某指定的所謂碼頭項目海域填放,造成沿海濕地13.15畝紅樹林林地被毀。
  
  【檢察履職】
  
  2021年10月21日,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檢察院就上級院移送的防城港市某村存在工程土石方非法填海造成沿海濕地紅樹林死亡的案件線索進行立案調查。案件辦理過程中,港口區檢察院發揮刑事檢察職能作用,在提前介入階段引導收集公益損害證據。針對紅樹林具體被損壞株數無法調查清楚的問題,向廣西紅樹林研究中心、中國生態學學會紅樹林生態專業委員會、廣西紅樹林資源保護評審委員會征詢專家意見,明確案涉區域屬于紅樹林林地,破壞紅樹林周圍生態環境也要一并納入修復。
  
  2022年4月1日,港口區檢察院依法向港口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因本案中存在案涉區域紅樹林植被及生長環境遭受到嚴重破壞急需修復,但因案件偵辦、審查、訴訟導致無法及時修復的現實沖突,港口區自然資源局積極履職進行統一修復并已逐漸恢復案涉區域紅樹林生態環境。港口區檢察院根據修復紅樹林地支付的資金請求判令侵權人依法連帶承擔清除污染產生的清運土石方費用、修復生態產生的補種紅樹林費用,并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法院裁判】
  
  本案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防城港市港口區人民法院一審,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認為,三被告在無林地、用海審批手續情況下,非法占用林地,導致大量紅樹林林地毀壞,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并應承擔共同侵權的連帶賠償責任。判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許某、楊某某、鄧某某連帶賠償清除被毀紅樹林地污染產生的清運土方費用、補種紅樹林費用1735048.2元,并在防城港市新聞媒體上進行公開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南方沿海地區經濟建設發展,土石方工程施工填埋紅樹林濕地造成紅樹林大面積死亡情形時有發生。人民法院從修復受損紅樹林濕地環境的根本目的出發,采納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材料和專家意見,合理認定補種株數,充分考慮紅樹林生態環境有效修復,合理確定修復范圍和修復內容,明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既契合紅樹林濕地保護的特殊性,又考慮到刑事被告人實際情況。在執行過程中,人民法院、檢察機關、行政機關共同督促實施,促進紅樹林及時有效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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