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月25日電(廖夢旖)幾人為走私牟利合股買船,第三次走私時凍品未上岸便被查獲。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案,分別判處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一個月至一年一個月,并分處罰金。
2022年7月,王某俊、許某懷、周某埕合資50萬元通過楊某長向同案人(另案處理)蔡某敏購買了一艘“三無”船舶,從海上走私輪船過駁并運輸肉類凍品入境牟取非法利益,由王某俊負責聯系境外凍品貨源及聯系凍品買家,并雇傭黃某務到高速卡口查看運輸凍品的貨車上高速的情況,許某懷負責聯系接駁凍品的船只位置及在高速路查看運輸凍品的貨車上高速的情況,周某埕、楊某長負責尋找用于運輸走私凍品的碼頭,先后兩次使用“三無”船舶幫助上家將未取得國家檢驗檢疫準入證書的共計112.68噸產自巴西和墨西哥的肉類走私凍品,從公海上接駁運輸至福鼎市碼頭交由買家雇傭的貨車運走,從中非法牟利共80萬元。
嗣后,幾名被告人按約定股份比例進行了分紅,其中王某俊、許某懷、周某埕各分得20萬元,楊某長和蔡某敏共同分得20萬元,黃某務以費用開支名義得款3萬元。同年8月中旬,許某懷、王某俊等人準備在碼頭再次利用“三無船舶”轉運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凍品上岸時,被民警發現,該批次凍品未能成功上岸。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俊、許某懷、周某埕、楊某長、黃某務伙同他人為他人走私進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提供運輸幫助,其行為已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綜合五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