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5月16日電 (廖曉康)“法官,被執行人現在在他的家里,你們快來,我在這等你們。”申請人張某向福鼎法院來電道。
2017年至2018年間,雷某因經營需要向張某借款合計11.4萬元,后因雷某經張某多次催討仍拒不履行清償義務,張某于2023年5月將雷某訴至福鼎法院,經福鼎法院判決生效后,雷某仍未償還欠款,張某遂向福鼎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立案后,經調查發現,雷某名下有一輛小型轎車,執行法官遂作出裁定對該車輛進行查封,并責令雷某限期交出車輛,但雷某未在限期內主動向法院交出車輛。
5月8日上午9時,執行法官接到申請執行人張某的舉報電話后,組織執行干警前往申請人提供的地址進行調查。20分鐘后,執行干警抵達現場,經詢問周圍群眾得知被執行人已從小道往山上逃離,但該住址附近停留有一輛銀色轎車,經核實該車輛確為被執行人雷某名下已被法院查封車輛。
執行法官電話聯系被執行人,其仍拒不到場,執行法官遂依法對該車輛進行強制扣押。后續,福鼎法院將對扣押車輛進行拍賣處置,并將拍賣所得款用于償還被執行人雷某的欠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