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案文字、包裝色彩、標識布局高度相似,兩家稻米公司因包裝設計專利發生糾紛。兩個包裝都申請了專利授權,究竟是誰侵了誰的權?到底是正當維權還是惡意訴訟?
日前,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徐家新擔任審判長,公開審理一起因稻米包裝外觀設計專利侵權引發的案件。
一場稻米包裝專利“爭奪戰”
吉林省地處“黃金水稻帶”,培育出眾多米業加工、生產企業。然而,隨著米業銷售市場同質化競爭的日益加劇,個別企業圍繞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包裝仿冒等產生知識產權糾紛。魏某某與徐氏米業公司之間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即是一例。
2019年8月,魏某某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名稱為“包裝袋(小粒王二)”的外觀設計專利,2020年獲得公告授權。
2021年,魏某某發現當地徐氏米業的稻米包裝與自家高度相似,于當年9月,將其告上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隨后撤訴。又于次年7月,再次向松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徐氏米業立即停止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的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松原中院經調查發現,徐氏米業生產經營的稻米包裝設計在2013年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授權,且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2年5月,認定魏某某主張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全部無效,據此裁定駁回魏某某起訴。
后徐氏米業認為魏某某的兩次訴訟侵害其合法權益,構成惡意訴訟,訴至松原中院,請求法院判令魏某某賠償相關經濟損失。一審法院認定魏某某的行為構成惡意訴訟,依法判決其賠償徐氏米業因兩次訴訟產生的律師代理費10萬元。魏某某不服,向吉林高院提起上訴。
讓“假訴訟”賠償真損失
綜合考慮權利受損方利益及因惡意訴訟產生的合理支出,吉林高院依法判決魏某某賠償徐氏米業損失6萬元。
庭審認為,本案中,使用魏某某設計外包裝的米業公司與徐氏米業同在前郭縣經營米業多年,對彼此使用的外包裝袋應當明知,而魏某某仍將其設計的大米外包裝袋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中作出“全部外觀設計不符合授予專利權條件”的初步結論后,繼續起訴徐氏米業公司侵害其專利權,具有明顯惡意,構成惡意訴訟,應賠償由此給徐氏米業公司造成的損失。
“該起案件是吉林省首例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依法對惡意訴訟予以制裁,彰顯了人民法院懲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鮮明立場和司法態度,對于引領誠信價值觀,引導規范權利人合法行使權利,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具有示范意義。”吉林高院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李世秀說。
徐家新表示,開展經營活動理應秉持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原則,上訴方以保護創新、維護知識產權為名,行打壓競爭對手之實發起惡意訴訟的行為,不僅破壞了市場秩序,也侵害了司法秩序,浪費了司法資源。希望雙方尤其是上訴方要對本案認真反思、吸取教訓,按照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則從事經濟活動,共同打造吉林大米的金字招牌。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