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7日電 (張高雅)男子飲酒駕車發生事故后逃離現場,被認定肇事逃逸。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危險駕駛案,判處張某鵬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2024年3月,張某鵬飲酒后駕駛小車碰撞道路中間護欄,之后帶著護欄又撞向被害人停放在路邊的車輛,造成護欄及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張某鵬隨即倒車并繼續駕車逃離現場,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到達事故現場,根據路面監控尋找肇事車輛,并查獲張某鵬。
經鑒定、認定,張某鵬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7.55mg/100ml,張某鵬負本起事故全部責任。后張某鵬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鵬案發當時具有感知到其駕駛的車輛已與道路護欄、路邊車輛發生碰撞的現實條件,在發生事故后并未及時報警或保護現場,而是立即倒車駕駛車輛逃離現場,足以認定張某鵬明知其造成交通事故且在事故發生后逃逸,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已構成危險駕駛罪。
結合其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對方諒解,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