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29日電 (廖夢旖)雖未造成人員中毒,但銷售織紋螺也涉及犯罪。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判處林某霞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15000元。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林某霞在福鼎市三次將捕獲的織紋螺(俗稱白螺、麥螺)銷售給林某龍(已判決)共計約300斤,銷售額為5488元,林某龍將購買的織紋螺在農貿市場或通過微信銷售。2021年4月25日,浙江省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某小吃店查獲林某龍銷售給該店鋪經營者的織紋螺2.18公斤。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霞銷售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銷售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結合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并參考所在社區意見,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