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以“業務調整”為由,將勞動者崗位從“主管”調至“專員”,并以曠工為由將其解雇。近日,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勞動爭議案件,認定公司解雇行為違法。
2009年12月,薛女士入職某管理公司,后成為電商交易部主管。入職時,薛女士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其從事支持與服務類崗位工作,如公司變動工作內容、工作地點,應雙方協商一致,并變更勞動合同。
2022年12月22日,公司向薛女士發送《員工調動通知書》,載明“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經公司與薛某平等協商一致,同意將薛某的崗位進行調整,由交易服務部電商客服專員崗位調到物業部客服專員崗位,并于2022年12月23日到新崗位報到”。調崗后,薛女士由主管降為專員,工作內容也發生了變化。
面對突如其來的調崗通知,薛女士表示不同意調崗,仍在原崗位打卡上班。2022年12月29日,公司認為薛女士不服從公司調動安排,未在規定時間到新崗位報到,屬于連續曠工,未通知工會即解除了與其的勞動關系。
薛女士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賠償違法解雇賠償金等。仲裁裁決后,薛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調崗是用人單位行使管理權的一種方式,但是權利的行使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用人單位的調崗行為應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單位未就其單方調崗的合理性予以舉證證明的,應當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公司以業務發展為由對薛女士進行調崗,就調崗后的薪資待遇、工作場所、工作時間是否發生變化等并未作出合理解釋,溝通過程也缺乏必要協商,故公司對薛女士的調崗不具有合理性,薛女士未到新崗位報到仍滯留原崗位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曠工。公司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未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薛女士支付賠償金。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該管理公司向薛女士支付16.4萬元賠償金及2022年度績效工資、年休假工資,合計17.1萬元。一審判決后,該公司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工人日報
記者:王偉
通訊員:曹宇婷 何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