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8月10日電 (林建東)8月1日,古田法院宣判今年首起拒執案件,判決陳某丙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陳某甲訴陳某乙、被告人陳某丙民間借貸一案,陳某丙在判決生效后,拒不遷出已被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并責令搬遷的房屋,經人民法院采取公告、停水停電等措施后仍拒不搬遷,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6月12日13時,陳某丙在寧波火車站被公安干警抓獲。同月24日,陳某丙、陳某乙與陳某甲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取得諒解。
該院認為,陳某丙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判決、裁定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丙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與申請執行人陳某甲和解,并取得諒解,依法可從輕處罰。結合陳某丙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具備的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