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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案”改判釋放依法保護產權信號
發布時間:2018-08-07  文章來源:中國新聞網 點擊:2080

  “合同詐騙案”改判釋放依法保護產權信號
   新鄉市中院改判一名企業家無罪案件成涉產權刑事申訴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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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報記者 趙紅旗

  一名企業家因合同詐騙罪被判刑入獄,16年后,法院重審宣判其無罪。罪與非罪的反轉,就發生在甘肅省的趙守帥身上。

  趙守帥案是最高人民檢察院1月30日發布的四個涉產權刑事申訴典型案例之一。2002年,他被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3萬元,犯罪所得的財物予以追繳。今年7月24日,新鄉市中院宣判趙守帥無罪。

  “辦理有關產權刑事案件,必須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對于法律界限不明、罪與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復查認定原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審裁判確有錯誤,依法提出抗訴,充分發揮了檢察機關在產權保護中的法律監督職能?!弊罡呷嗣駲z察院在發布趙守帥涉產權刑事申訴案時,認為此案的典型意義在此。

  新鄉市中院刑事判決書認定,新證據尚能證明案發時其資產可以保證履約,故此,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法制日報》記者在采訪中獲悉了案發前后的相關情況。

  企業家被跨省抓捕

  案發前,在甘肅省金昌市永昌縣,29歲的趙守帥是當地響當當的農民企業家,人送外號“趙半城”。當時,他經營的永昌縣農牧機械總公司(以下簡稱“農牧公司”)在縣城占地千余平方米,還另有一處三千余平方米的農機商貿城。

  1999年1月15日,河南省獲嘉縣公安局民警在永昌縣將趙守帥抓獲,將其帶往河南羈押,涉嫌的罪名為合同詐騙罪。同年2月14日,趙守帥被逮捕。在羈押期間,因犯故意傷害罪,2001年4月13日,趙守帥被新鄉市中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02年8月18日,新鄉市檢察院以趙守帥犯合同詐騙罪向新鄉市中院提起公訴。當年11月30日,新鄉市中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趙守帥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3萬元,與另案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6年,罰金3萬元,犯罪所得的財物予以追繳。

  新鄉市中院在判決中稱,農牧公司于1997年先后向新鄉市第一拖拉機廠(簡稱“新鄉一拖”)訂購各種型號拖拉機142臺,但收到貨后,仍有76萬余元貨款未向拖拉機廠付款。農牧公司與新鄉一拖訂立合同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資產被抵押,同時還欠有銀行貸款。

  判決認為,農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趙守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中,騙取貨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我們當年和河南、山東的很多廠商都有合作,年銷售額上千萬元,為什么要故意拖欠他70多萬元?”趙守帥不服此判決,在申訴中稱,雙方當時只是在價格上產生了一些糾紛。

  2010年7月14日,趙守帥出獄。之后,他走上了申訴之路。

  抗訴意見被法院采納

  今年4月12日,新鄉市中院開庭重審趙守帥涉嫌合同詐騙罪一案,趙守帥的辯護人當庭說,經濟糾紛應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不應動用刑事手段。

  趙守帥在這次庭審時說:“懇請法官嚴格區別經濟糾紛與合同詐騙,我和農牧公司沒有犯罪?!?/p>

  法院這次開庭,距離趙守帥被抓已過去19年。

  案件轉機來自檢察機關的抗訴。

  2010年,趙守帥刑滿釋放。之后,他向新鄉市中院申訴,被駁回后,繼續向河南省人民檢察院申訴。河南省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申訴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原審判決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

  據此,河南省檢察院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17年3月8日,河南省高院裁定撤銷新鄉市中院2002年的判決,發回重審。

  我國刑法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情形包括: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采取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新鄉市中院原審認定,農牧公司與新鄉一拖訂立合同時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其固定資產被抵押,同時還欠有銀行貸款。

  而河南省檢察院復查時發現,農牧公司的貸款時間并非案發同期,而且案發時農牧公司還擁有多套固定資產,包括1019.64平方米的辦公樓、面積3528平方米的土地等,均證明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新鄉市中院重審認為,農牧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趙守帥在與拖拉機廠簽訂、履行合同中,主體資格真實,意思真實,沒有采取詐騙手段;在與拖拉機廠經濟往來中給付了大部分貨款,且同期向其他企業支付貨款達800多萬元,有實際的履約能力;無法認定其在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誘騙拖拉機廠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也沒有在收到拖拉機廠所供貨物或者銷售后攜款逃匿的行為;農牧公司因資金緊張,雖存在不能按約付款的違約行為,但能向對方說明情況和作出保證;原有證明農牧公司和趙守帥無履約能力,認定公司資產已抵押的判決后已被撤銷,新證據證明農行永昌支行訴農牧公司的貸款,已基本結清;新證據尚能證明案發時其資產可以保證履約,故此,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新鄉市中院重審認定,檢察機關的意見予以采納;被告單位農牧公司和被告人趙守帥及其辯護人的辯護理由成立,請求宣告無罪的意見予以采納。

  申請國家賠償21億余元

  接到無罪判決后,趙守帥說,他將申請國家賠償,除人身自由賠償金3586015.5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萬元外,其已經初步核算了原審被告單位農牧公司的損失,準備申請賠償單位停產、停業損失21.6億元。

  之所以提起申請賠償單位停產、停業損失,趙守帥在被河南警方采取強制措施3個月后,即1999年4月,甘肅省金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農牧公司償付農行永昌支行借款本金292萬元,逾期付款違約金599600元,合計3519600元。

  金昌市中院還認定,農牧公司曾在1998年及1999年間,將1019.64平方米的辦公樓及19套住宅樓抵押給農行永昌支行。農牧公司在承兌匯票到期日分文未交,屬明顯違約,其不能償還到期債務時,永昌支行可行使抵押權,從拍賣房產的價款中優先受償。

  2001年6月,金昌市中院裁定,永昌公司1019.64平方米的辦公樓、18套樓房、12間車庫、18間小房歸永昌支行所有,抵頂上述債務。

  這起債務糾紛案開庭時,被羈押的趙守帥并不知情。他出獄后,向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2012年8月,甘肅省檢察院審查認為,原審法院程序違法,缺席裁判,向甘肅省高院提起抗訴。

  其后,此案經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撤銷原判,農牧公司支付農行永昌支行逾期貸款本金2萬元及逾期貸款利息4850元。甘肅省高院維持了再審判決后,趙守帥向蘭州市中院申請返還涉案房產。

  2014年7月,蘭州市中院下達執行通知書,責令農行永昌支行向農牧公司返還房產,至今仍無進展。

  一位不愿具名的檢察官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按照最高檢的通知,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84.74元,由此計算,趙守帥的人身自由賠償金約為110多萬元。

  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中國政法大學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員高瑛瑋教授認為,必須是造成嚴重后果,從賠償先例看,即便是作出,數額也有限,而賠償單位停產、停業損失的訴求,未必獲得支持。

  “企業家受到不當的刑事追究,不僅人身自由被剝奪,所屬企業也被關停,其中損失如何通過法律途徑來救濟,重塑企業家的市場信心,是一個值得深思的課題?!辈簧偈茉L者向記者表達了這樣的觀點。

  制圖/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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