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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就通訊截取法展開咨詢 擴大截取通訊犯罪類型
發布時間:2018-09-27  文章來源:中新網 點擊:3607

  中新網9月27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澳門《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26日起咨詢45日。咨詢文本建議修改五項內容,包括擴大可截取通訊的犯罪類型,及更改截取通訊類型至任何電信方式。刑事警察機關在截取通訊前,必須得到法官命令或許可,否則可被論罪判囚。

  據報道,特區政府26日上午10點半在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由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司警局局長薛仲明,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高家樂、周棟梁,司警局情報及支持廳處長賴文威及高級技術員郭少萍等主持。

  薛仲明表示,制訂“通訊截取法”并非創設新制,而是完善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的電話監聽制度,因此不會使當中的保障內容有所貶損。本次立法在原有制度中作出五項修改:一是擴大可截取通訊的犯罪類型,新增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罪、恐怖主義罪、販賣人口罪、危害國家安全罪、電腦犯罪及透過電信實施的侵犯住所罪(如打電話騷擾他人)等,但刪除走私罪,因該罪名已不存在。

  二是擴大可截取的通訊類型,由以往的電話通訊,改為任何電信通訊方式,包括傳送或接收的符號、文字、影像、聲音、圖案或任何信息性質的溝通和交流等。

  三是未來截取的方式包括監聽、截取、錄制、轉錄、復制及法官批示的合法方式。

  四是建議日后截取的時限最長為3個月,但可向法官申請續期,每次續期最長3個月。

  五是咨詢文本明確刑事警察機關需在法官指定期間內,將截取的數據送交有權限法官,嫌犯及被通訊截取人士可在控訴通知作出日起查閱有關筆錄。

  咨詢文本還新增三項全新內容,建議設立專門刑事罪名,處分未經法官許可的通訊截取、違反保密義務、不當使用所截取通訊數據等,最高判囚3年。

  此外,當警方有理由相信已被扣押的通訊工具或實體儲存載體(如移動硬盤)、虛擬儲存載體(如數據云),存在對發現事實真相屬非常重要的通訊內容,法官可批示命令該通訊工具或儲存載體的持有人,開啟或解鎖相關載體。若有關人士拒絕合作,將觸犯加重違令罪,最高判囚2年。

  有媒體問及,香港設有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及秘書處,以監督香港執法人員遵守條例,及讓懷疑被監聽的居民有渠道可申請確認。黃少澤回應稱,澳門通訊截取的監督實體是法官,完全獨立運作,不受任何影響。居民倘若懷疑自己被截取通訊,可向司法機關或廉署提出投訴或舉報。

  至于是否會仿效香港公開年度報告及每年截取通訊的個案數據,黃少澤表示,警方未曾統計過相關數據,因此不知具體數字,而且涉及司法保密,要公開數據需得法官批準。相關刑事訴訟卷宗一旦提交給檢察院或法官,警方就無權披露。即使現在對警員開展紀律程序,預審員也只知初步內容,需向檢察院申請及批準取閱卷宗,才能知悉詳情。

  公開咨詢期間,特區政府將舉行3場公眾咨詢會,分別為10月20日、10月26日及10月28日。也會向特區政府部門及專業界別咨詢。歡迎公眾以信函、郵寄或登入專題網站發表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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