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0月9日電 (游順智)近日,古田法院審理了一件拾金昧之的案件,判處涉案者李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8年3月4日14時許,高某前往銀行柜臺取款40000元,在匆忙中只拿走柜臺凹槽內30000元現金,將10000元現金遺忘在凹槽內就離開了銀行。爾后,李某某來到窗口欲辦理取款業務時,發現高某取款時遺忘在該柜臺凹槽內的10000元現金,遂將手中的存折、衣物放置于柜臺凹槽內作為遮擋,后用衣物將該10000元現金包起后離開營業廳。
高某回到家后,發現包里的錢款少了10000元,立即回到銀行詢問,經過查看銀行監控錄像,鎖定高某遺忘的10000元現金系被一名中年婦女拿走。2018年3月8日,高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同一天,李某某向公安機關投案并退出贓款10000元。
經古田法院審理認為,高某到銀行取款時將10000元現金遺忘在銀行大廳業務窗口凹槽內,銀行基于儲蓄合同所產生的附隨義務,對儲戶遺忘在業務窗口凹槽內的錢款具有暫時保管和控制義務,李某某無權保管和控制。但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高某遺忘在銀行柜臺內的10000元現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無前科,且已退出贓款,依法可從輕處罰。綜合李某某的犯罪情節、悔罪表現及具備的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遂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