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8日電 (王小曼)近日,福安法院審結一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
某銀行起訴保證人陳某,要求其承擔借款本金380萬元及利息3157835.08元的連帶責任并提供了陳某簽字的保證合同等證據加以佐證。案件審理過程中,陳某向福安法院申請對保證合同中的簽名筆跡進行司法鑒定。
經陳某申請,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對保證合同上“陳某”的簽名進行筆跡鑒定。經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鑒定結論:某銀行提供的保證合同保證人處“陳某”簽名筆跡與樣本中陳某的簽名筆跡不是同一人所寫。
根據鑒定結論,陳某未在保證合同上簽名,故陳某不承擔連帶責任,據此福安法院駁回了該銀行對陳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大家,近年來,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多發,而在該類案件審理過程中很多當事人采取不應訴、消極逃避的態度,這實際上損害的是自己的利益。當事人應積極參與訴訟,不僅能幫助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也能更好地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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