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8日電 (袁曉汶 李秋韻))2016年9月24日,林某在乍洋工業集中區路網工程施工過程中受傷,并送往柘榮縣醫院治療,治療一個多月后出院。被告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為此已向林某支付了醫療費等費用。
不幸的是,2017年4月12日,林某因傷情復發導致病變,再次到閩東醫院治療。根據閩東醫院的出院記錄,其仍在工傷治療期內,2018年7月19日,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其傷殘程度已達到九級,林某于2018年9月20日要求被告賠償相關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經濟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認為,林某在工地只工作2個小時就受傷了,在申請工傷司法鑒定時,距其受傷已間隔兩年多,鑒定項目主要針對人損而非工傷,受傷部位與實際受傷部位不完全相同,且其已于2016年向原告支付了醫療費和工傷補助款5000元,故不同意再次給予賠償,矛盾一度激化。
辦案法官通過案情分析,認為林某確在工地干活造成了損害,在較長時間內無法從事重體力活,無法獲得勞動收入,而且其家庭經濟比較貧困。為此,辦案法官結合案情,一方面告知被告作為企業應及時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切實保護員工,承擔起應有的社會責任等情理入手;另一方面從法理進行分析:若工傷補助存在明顯的顯失公平,也可能導致原有賠償協議被撤銷。
通過先后兩次組織調解,多方勸說做通了原、被告的思想工作,最終雙方達成協議:即由被告YY公司在已經支付的醫療費7500元,傷殘待遇、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5000元之外,基于人道主義給予原告林某生活補助費20000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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