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1月23日電 (林如婷)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故意傷害案件,依法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一年。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林某的朋友周某在霞浦縣某街道處因瑣事與黃某發生爭執,周某便電話聯系林某,后林某又與黃某發生爭執,二人相約見面,林某等人持刀將黃某砍傷并對黃某進行毆打,致黃某右手手指等處受傷。
期間,林某持刀將黃某右手中指和環指砍傷,并用腳踢打黃某。經鑒定,被害人黃某的傷情屬輕傷二級。2017年11月,林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法院審理認為,林某持械故意毆打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林某曾因賭博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有違法劣跡,可酌予從重處罰。林某在案發后雖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但其僅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未能如實供述其所知的同案人的共同犯罪事實,故不能認定為自首。林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從輕處罰。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