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10日電 (曾松偉)近日,霞浦法院審結一起許某某妨害公務案,依法判處許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霞浦縣海洋與漁業局依法對許某某在霞浦縣某公司碼頭右側的非法填海行為,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向許某某送達,許某某先后兩次寫下保證書,保證不對該海域進行填海。
2018年2月,霞浦縣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接群眾舉報,到霞浦縣某碼頭旁一違法填海地進行拆違執法,后許某某趕到該拆違現場,對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執法大隊工作人員進行謾罵并持鋼筋、鐵鍬等物毆打執法大隊工作人員姜某某、卓某某等人,致姜某某、卓某某手部、腿部等處受傷。
經鑒定,卓某某的傷情為輕微傷,姜某某的傷情未達輕微傷。2018年4月,許某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另查明,案發后,許某某已賠償被害人姜某某、卓某某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6000元,并取得倆被害人的諒解。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許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行政執法職務,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許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予從輕處罰。許某某在案發后已賠償被害人姜某某、卓某某經濟損失,并取得倆被害人的諒解,酌予從輕處罰。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