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12月10日電 (劉巧素 鄭進倉)日前,霞浦法院審結一起販賣毒品案,依法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250元,扣押的毒品及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李某通過微信等方式與吸毒人員林某某商談毒品交易事宜,后在霞浦縣城關先后三次向林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
霞浦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多次販賣,數量達29.661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故意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予從重處罰。故霞浦法院作出如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