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4日電 針對“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為何多發易發”的提問,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孫謙對此進行了回應。
孫謙指出,第一,受暴利驅動。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犯罪的成本通常很低,但推出市場后卻可以賺取高額非法利潤。如河北省廊坊市檢察院辦案中發現,有一種假海木耳,原料只需要焦糖色、氯化鈣和海藻酸鈉三種添加劑,就可以制作出幾可亂真的“海木耳”,這樣的假“海木耳”一斤的成本大約只有0.5元,隨便一個小出租房便可作為生產場所,而制成后流入市場每斤價格可達8元。同時,一些不法分子為獲取更多利潤,利用網絡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省掉了實體店銷售產生的房租、水電等各方面支出,極大降低了成本,如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檢察院近年辦理的涉及到利用微信銷售假藥的58件案件中,犯罪分子僅利用微信銷售平臺銷售,沒有正式店面的案例有23個,約占40%,其成本比傳統網絡銷售更為低廉。不少犯罪嫌疑人認為犯罪有暴利可圖,選擇鋌而走險,即使受到處罰,也難免再犯。
第二,制假售假仍有市場。我國人口眾多,消費需求個性化、多樣化長期存在,優質優價與低質低價商品都有市場。一些消費者貪圖便宜,為制假售假提供了空間。
第三,不法分子多選在偏遠地區作案。不法分子大多租住偏遠的城鄉接合部、鄉鎮、農村的房屋作案,涉案人員往往使用化名或者以住宿為名租賃房屋,導致制假售假的地點屢禁不止。
第四,網店賣家弄虛作假不易被發現。如網店賣家付款雇傭“刷客”假扮顧客購買商品,并作出虛假好評,從而提高店鋪等級、銷量和搜索排名,利用買家從眾心理,使其盲目跟風購買,不對商品真偽和質量進行鑒別,極易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