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新聞網3月26日電(劉常娟)供貨商在并未與村委會簽訂買賣合同的情況下,為村委會提供項目建設所需鋼筋、水泥,豈料在催討剩余貨款時被對方告知項目建設不存在,20萬元欠款更是無稽之談。催討無果,經營建筑材料的王某只能訴至福鼎法院。
原來,福鼎市某村委會在2014年開發建設某村部項目,便向王某賒購了一批鋼筋、水泥。項目建設完工后,雙方經過結算,該村委會尚欠王某25萬元購材費。
2016年,當時任黨支部書記的凌某便代表村委會向王某出具欠條,欠條里寫明該村委會尚欠王某25萬元貨款,最終在證明人上簽字,并加蓋村委會的公章。拿到欠條的王某隨后也從凌某手里拿到5萬元的部分欠款,但此后20萬元被一拖再拖。
在王某訴至法院追討20萬元貨款后,該村村主任房某卻表示對20萬元一無所知,且表明該村并無此建設項目的存在,從未與王某簽訂任何買賣合同,也并未授權王某購買建材。為了證明自己的主張,房某還提供了村財政收支表,收支表上只字未提該建設項目及25萬元購材款。
當王某拿著當時村支書簽訂的欠條時,房某便以村書記作為村委會負責人并無代表村委會出具欠條的權利,而該份欠條也并未經村委會確認,所以一口咬定王某所述內容并不符實。
沒有簽訂買賣合同,對方又提供系列證據證明并無欠款事實。最終,王某拿出了“有利證據”,即當年的收貨清單、村主任房某向其銀行賬戶轉賬的憑證。經審理,法院認為當事人雙方雖沒有書面合同,但王某以收貨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結合雙方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認定該村委會向王某購買鋼筋和水泥的買賣合同關系依法成立。
該村委會結欠王某貨款20萬元有王某提供的欠條等證據為證,且該種交易結算方式符合本地市場交易習慣,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王某催要后,該村委會仍未付款,其行為已經構成違約,所以該村委會應承擔繼續履行支付價款的違約責任,遂依法判決該村委會應當償還王某20萬元貨款及逾期利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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